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规章制度 >> 正文

社会科学研究基础平台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0年10月23日星期五

社会科学研究基础平台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020年更新)

   

第一条  实验室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结合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基础平台各个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成立“社会科学研究基础平台安全领导小组”,由平台执行主任担任小组组长,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室负责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各个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学校的实验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设定一名兼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第三条  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须仔细阅读《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手册》,了解实验室潜在危险因素,熟知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

(三)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四)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安全责任人批准,并报请平台备案,方可实施。

 

第六条  消防及用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性能完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严禁在实验室内用煤气、电炉烹调加热食物、取暖,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第七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须按要求悬挂学校统一给实验室配备的实验室名称牌和安全信息牌,并及时更新安全责任人、紧急情况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危险类别、防护措施等信息,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及时清理实验废弃物及日常垃圾,实验室内不得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平台办公室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平台安全管理人员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第八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社会科学研究基础平台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巡查,如实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登记汇总表》,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反馈实验室负责人。

(二)各实验室定期进行本实验室安全自查,如实填写《实验室安全与卫生记录本》,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梳理,分清责任并组织整改。积极配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安全抽查。

(三)实验室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须向平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报告。对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四)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事发单位应按照《社会科学研究基础平台实验室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应配合调查和处理,写事故报告和整改报告,交社会科学研究基础平台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培训

(一)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通识类安全、电气类安全、网络安全、消防安全。

(二)所有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须经过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通过相关的实验室安全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学习工作。

(三)主管实验室安全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到岗一年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保留培训记录或是培训证书。

(四)大型仪器操作人员操作仪器前,需要参加仪器设备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机,确保其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培训计划、考核试卷、考核结果存档。


第十条 加强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各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值班值日工作,实验室主要负责人要负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加强领导,细化工作要求,做好值班工作部署和岗位培训,强化岗位责任,严肃值班纪律,严禁擅离职守,确保值班工作高效、有序、平稳;要切实执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做到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重要情况随时上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和处理。


第十一条 平台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追究主要安全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基础平台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23日



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记录本

实验室安全检查登记汇总表


 

上一篇:
关于调整社会科学研究基础平台实验...
下一篇:
社会科学研究基础平台安全责任体系